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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的“承诺”不是免责金牌:股东虚假承诺,注销后照样被判还款

  • 作者:领峰财务
  • 发表时间:2026-10-28 11:04:00

简易注销的便利在于“全体投资人承诺”,但这份承诺书的法律含义,很多企业主在签署时并没有真正理解。福建福鼎法院2025年审结的一起案件,用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件事实

2020年,福建某建材科技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徐某负责项目安装。经结算,公司应支付徐某12万余元,但仅支付8万元,拖欠4万余元。2023年7月,该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股东刘某、范某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徐某催讨时发现公司已注销,遂起诉要求股东还款。

法院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且刘某、范某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判决两名股东向徐某支付款项4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在案件评析中明确指出:实践中,不少股东认为简易注销就可以使债务“一笔勾销”,有意通过虚假承诺逃避责任,在公司尚有债务的情况下,未组织清算便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的承诺书。股东通过虚假承诺完成简易注销,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需对注销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企业的警示

简易注销的“承诺”是法律文件,不是走过场的表格。签署之前,需要确认企业确实不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如果存在已知债务,正确的路径是走普通注销、依法清算,而非用一纸承诺“跳过”清算环节。承诺书上的签字,意味着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的兜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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