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司不注销的严重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作者:领峰财务
- 发表时间:2016-12-02 03:38:16
淄博公司不注销的严重性淄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2月30日在淄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严厉的信用约束和各政府部门联合惩戒。这是中国国务院部委首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办法》要求,淄博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以下方面实施管理: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淄博领峰财务最近代理了淄博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核名、开验资户、进资金、验资、递交材料,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转基本户,紧接着就是到辖区税务分局办理备案登记。首先到地税备案,比较顺利;再到国税备案,工作人员告知,法人有个公司,2004年8、9月未报税,被列入非正常户,不能备案。领峰财务的会计电话询问了该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有其事。这样,国税备案只好放一下,先解决非正常户,再备案。
无独有偶,一位在淄博的客户,回到家乡淄博创业,在进行公司注册时,被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其已被淄博工商局列入“黑名单”,不能再任法定代表人。
在此,淄博领峰财务公司提醒各位,公司不办了,也要按规定进行注销,否则,被列入“黑名单”,多年以后还要处理,又罚款,又失信,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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