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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转让未实缴股权:转让人还要不要担责?最高法已明确时间线

  • 作者:领峰财务
  • 发表时间:2026-10-21 10:58:28

公司转让中最容易踩雷的环节,不是谈价格,而是处理“认缴但未实缴”的股权。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条规则对转让方意味着什么?简单说,即使你把股权卖掉了,如果接手的股东到期缴不出钱,公司或债权人仍然可以回头找你,要求你在受让人无力缴纳的范围内“补位”。这是一种“补充责任”,先追受让人,执行不能后再追转让人。

关键时间分界线:2024年7月1日

这条规则并非无限追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2月明确批复: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转让,仍按原公司法的精神处理。

这条时间线对转让方的实务含义很直接:如果你在2024年7月1日之后转让了未实缴的股权,补充责任的风险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在此之前,虽然仍需依据旧法判断,但新法第八十八条的严格规则不直接适用。

转让前的自查动作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转让方至少需要确认两件事。第一,自己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如果已经届满但未缴足,转让的是“瑕疵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可能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比补充责任更重。第二,受让人的资金能力是否足以覆盖未缴出资。如果受让人明显缺乏缴资能力,转让方实际上是在为自己埋下一笔未来的债务。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实务文章建议,转让前应当“查章程、查债务、查出资”:确认章程对转让有无特别限制,确认公司有无未披露的隐性债务,确认自身的出资状态是否干净。这三项自查的成本,远低于事后被追责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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