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司注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 作者:领峰财务
- 发表时间:2024-11-29 09:29:38
什么是合肥公司注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合肥施行,目前,内资公司、内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这五种主体类型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什么是“受益所有人”?如何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合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自然人,任何满足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
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合肥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答:目前,合肥的内资公司、内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这五种主体类型(下称“备案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洗钱风险状况,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后续根据情况变化可能对备案主体范围进行调整。
Q2哪些备案主体承诺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答:考虑到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股权(合伙权益)结构较为简单,为减轻中小微企业的填报负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备案主体,可以在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1.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4.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Q3备案主体应当在何时备案受益所有人?
答:《管理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日起,在合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备案主体,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2024年11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补充备案。
Q4备案信息是否会对外公示?
答: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有关机关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Q5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法律后果?
答:合肥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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